摘 要:公司尝试认缴造布景下,股东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让渡股权的情况在实际中大量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虽初步确立了认缴造的新格局,但是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的股权在让渡后的出资责任归属问题争议颇多,理论界中存在让渡股东责任说、受让股东责任说、连带责任说、分辨责任说等概想,司法裁判中存在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责任、让渡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让渡股东和受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可选择向让渡股东或受让股东主张出资责任等概想。本文结合公司法股权让渡有关理论基础,明确以受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准则,以让渡股东与受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特殊情景,以让渡股东承担责任为例表的裁判规定,以期可能推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关键词:未届期出资 股权让渡 恶意
《公司法》批改布景下未届期出资股权让渡后的出资责任承担吩扃与规定构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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